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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来了!欠钱可以不还?

www.dljrw.com  2020-08-31 15:57:41    来源:    

  个人破产来了!欠钱可以不还?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生活中经常常有“月光族”抱怨,

  “我这个月‘破产’了!”

  现在,

  个人破产制度真的要来了!

  近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创新性重要法规。《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企业破产法出台多年后,千呼万唤的个人破产制度终于在深圳特区破冰。

  《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免责考察期。债务人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经过3年免责考察期后,可申请免除剩余的债务,重获新生。免责考察期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但这只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不仅不能免除债务,还要被追究刑责。

  什么人能申请个人破产?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条例》将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此外,债权人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条例》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申请破产后受到哪些限制?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限制,是国际通行的惯例。《条例》主要从限制高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相关行为作出限制。

  在限制高消费行为方面,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下列高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2.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3.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4.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5.旅游;

  6.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7.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免责考察期后可重获新生

  债务人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经过一定免责考察期后,可以申请免除剩余的债务,重获新生。免责考察期为3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

  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应当遵守限制消费和职业限制,并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

  债务人违反权利限制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同时,作为激励性规定,债务人主动清偿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的,也可以提前申请结束免责考察期。

  但并不是所有债务都可以免除。侵犯他人身体致损的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抚养费,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属不可免责的债务。

  可以欠债不还?不可能!

  有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的免责考察期会不会被别有用心者利用,成为他们逃避债务的手段?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也是个人破产立法工作多年进展不大的最大障碍之一。

  《条例》就此做了相对严密的防范。

  第一条有关立法宗旨的规定,“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将破产保护对象界定在“诚信债务人”,即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则不能适用此条例。

  同时,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不让“老赖”有借破产逃避债务的空间。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一旦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将不予受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个人破产制度价值重大

  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推进个人破产立法是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一环,重要性不言而喻。

  市场经济下,竞争无处不在,有竞争就有失败者,破产制度正是为失败者退出而创设的。通过破产以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是债权人在现实条件下能够得到的最大保护。而从破产者角度,破产可以让其甩掉沉重的债务包袱,有了“东山再起”的机会。

  无论对实现个体利益还是保障社会运转,破产制度都具有重大价值。

  而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在于,它为作为个体的市场主体提供了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免除了个人创业者的后顾之忧,让失败者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振旗鼓。这样的制度,对于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无疑大有裨益。

  内容综合自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央视新闻客户端、中国经济网、上海证券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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