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估值机构应始终保持客观中立,持续提升估值产品的公允性,并具备长期稳定运营的能力,清晰的组织架构、完善的内部管理流程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稳定、可靠的数据来源,完备的数据采集和处理流程,科学的估值技术和方法等基本条件。
《办法》提出,估值机构应当建立清晰、规范、透明的数据使用标准和层级,所选用的数据能真实反映市场情况。对于市场成交活跃的债券,应当优先选取债券成交或可交易报价等市场数据。对于成交不活跃或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的债券,在选用市场成交数据时,应当充分考虑成交规模、成交目的等多种因素,审慎评估成交和报价价格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优先采用市场参与者认同度高、可靠性高的市场数据。
《办法》要求,估值机构应当至少公开披露估值产品信息、估值方法、数据来源及使用层次,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安排及重大利益冲突情况、估值产品质量年度检验报告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办法》要求,估值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利益冲突避免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估值机构及其所属人员不得参与所估值资产的交易,不得与相关市场机构进行不当利益交换或操纵估值;估值业务相关人员应当独立于估值产品的直接利益相关方,且其薪酬不直接或间接地与估值产品结果相关联等。
《办法》提出,估值机构应当针对市场中断、不可抗力、系统故障等可能导致估值产品中断的极端情形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估值产品发生中断的,估值机构应及时披露有关原因和处置方案并尽快恢复。
人民银行指出,发布《办法》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有关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估值机构服务水平,完善债券市场定价机制。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加强债券估值业务管理,完善债券估值体系,深化债券市场功能,不断提升债券市场定价的基准性作用和传导功能,加快打造现代金融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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