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评论 机构 信用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融超市 > 保险 > 产品超市 > 正文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999.6)

险种:  意外险
保障期限:  1年 承保年龄:  16-60周岁
保费:   缴费方式:  趸交
分享到: 更多
产品特色
保障内容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其残疾属于同一器官部位时,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的残疾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100元,本公司按超过免赔额10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本项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不超过2000元。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本项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不超过2000元。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人民币20元,每次住院天数以九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免责条款
收益预演
案例设计
专家点评
备注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6-60周岁 保险期间: 交费方式: 交费期限:

泰康人寿

泰康人寿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1996年8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总部设于北京。
合作媒体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33号环球金融中心6L
邮编:116011 电话:0411-83729593 传真:0411-83729593
备案号:辽ICP备12001767号-1
版权所有:@ 2010- DLJR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连金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