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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险种:  意外险
保障期限:  1年 承保年龄:  16-60周岁,最高续保年龄为69周岁
保费:   缴费方式:  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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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保障内容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三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特定意外事故多倍给付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投保时约定并载于保险单上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1)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附表1所对应的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1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其残疾属于同一器官时,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的残疾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3、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在遭受意外伤害时造成《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附表2)所列部位Ⅲ度烧伤,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附表2所对应的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2所列两项部位烧伤时,本公司分别给付烧伤保险金。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二、 可选部分: 4、特定意外事故多倍给付: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或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而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将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再按已给付保险金金额的一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时遭遇意外伤害而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将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再按已给付保险金金额的两倍给付。

免责条款
收益预演
案例设计
专家点评
备注

泰康人寿

泰康人寿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1996年8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总部设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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