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烧伤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残疾,可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保险金额的赔偿。 2、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附加以下各附加合同的保险利益: (1)双倍给付附加合同(DI):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或医院发生火警时导致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意外身故及残疾,将获得上述同等金额的给付。 (2)意外伤害医药补偿附加合同(AMR):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医药费用开支,将按实际医药费用获得补偿,每次意外伤害,最高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 (3)附加住院给付收入保障(HI):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入住医院治疗,将按实际住院日数获得给付,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可达180天。 (4)附加重病监护给付收入保障(ICU):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治疗,将按实际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获得给付, 每次入住给付日数最高可达180 天。 (5)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障(SB):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进行手术治疗,将按实际手术费用获得补偿,每次疾病或意外伤害,最高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 (6)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障(HR):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入住医院治疗,将按实际住院费用获得补偿,每次疾病或意外伤害,最高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最高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