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
保障内容 |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当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个保险年度“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
免责条款 |
收益预演 |
案例设计 |
专家点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