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倘若被保险人因遭到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或身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倘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 )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倘若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倘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倘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给付等值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对本合同负有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在任何一个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积给付的保险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本合同即终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倘若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和累积利息,本公司将由本合同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