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
保障内容 | 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本公司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倘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不足四周岁,其“身故保险金”将按下列比例给付:
倘若本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本公司将由本合同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 |
免责条款 |
收益预演 |
案例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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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