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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免责期后发生《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或手术,本公司按照《病种目录表》列明的该种疾病或手术所对应的给付限额在有效保额内给付疾病保险金。 当有效保额低于《病种目录表》列明的疾病或手术所对应的给付限额时,本公司按有效保额给付疾病保险金。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保险金额与已给付疾病保险金差额部分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或手术,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疾病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病种目录表》中列明的疾病或手术后180日内再罹患相同疾病、手术,本公司按一次保险事故处理。 对于一种疾病或手术诊断可适用于《病种目录表》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疾病或手术的,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限额较高的一种疾病给付疾病保险金。 |
免责条款 |
收益预演 |
案例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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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