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
保障内容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对发生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各项费用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选择的档次确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无论本公司向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约定的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达到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其它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剩余部分医疗费用为限。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分为4个档次,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投保。投保人应于投保时按照约定向本公司一次性缴纳全部保险费 |
免责条款 |
收益预演 |
案例设计 |
专家点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