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
保障内容 |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给付责任: 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以较迟者为准),倘若被保险人在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如适用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后三十天仍生存,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宣告终止。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负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倘若本附加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本公司将由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 |
免责条款 |
收益预演 |
案例设计 |
专家点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