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
保障内容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起,本公司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本附加合同及被附加的保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豁免期间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1)主险合同被保险人身故;(2)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
免责条款 |
收益预演 |
案例设计 |
专家点评 |
备注 | 1.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主险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的约定交费日止。 2.40种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特指前25种定义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重大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