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
保障内容 |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3)×保险单或本附加险合同批注上载明的日住院津贴额的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责任的延续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本附加险合同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免责条款 |
收益预演 |
案例设计 |
专家点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