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
保障内容 | 保单利益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续保不受90日疾病观察期的限制),经本公司指定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按照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的65%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
免责条款 |
收益预演 |
案例设计 |
专家点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