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根据以下所列情形进行处理: 1. 若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除恶性肿瘤以外的重大疾病,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我们仍然提供癌症额外给付保险责任。二、癌症额外给付当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本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癌症额外给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经诊断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并且我们已批准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自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后生存三年(以下称为癌症生存期); 3. 癌症生存期结束后的三年内,被保险人经诊断患有本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中所列的恶性肿瘤。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2,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四、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五、保险费返还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