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
保障内容 |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定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日内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本附加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含)日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本附加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于确诊三十日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支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缴保费(无息)支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免责条款 |
收益预演 |
案例设计 |
专家点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