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本合同生存给付有如下三种方式,投保人投保时须选择投保其中任何一种: 1、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五、十六和十七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4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五、十六和十七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4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 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2)当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含)至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200%; (2)当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含)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