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
保障内容 | 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满期生存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日,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 二.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倘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不足四周岁,其“身故保险金”将按下表比例给付。 三.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全残的书面通知后,经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倘若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年龄不足四周岁,其“全残保险金”将按下表比例给付。
倘若本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本公司将由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 |
免责条款 |
收益预演 |
案例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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