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
保障内容 | 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 , 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倘若您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并且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前身故,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剩余足月数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 倘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不足四周岁,其“身故保险金”将按下列比例给付。倘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大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另给付其超出部分。
倘若本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本公司将由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 |
免责条款 |
收益预演 |
案例设计 |
专家点评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