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范围 | 保险利益 | 基本 利益 | 任一被保险人 1年内疾病身故 | 按照保险金额的10%领取身故保险金,且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费,保险责任终止 | 任一被保险人 1年后疾病身故 | 按照保险金额领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任一被保险人 意 外 身 故 | 按照保险金额领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特别 利益 | 同时身故保障 | 任一被保险人于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且依合同约定需给付全额身故保险金,自其身故之日起30日内,若另一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且身故也发生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按照保险金额领取"同时身故特别保险金" | 保证可保 | 任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保单生效1年后疾病身故,仍生存的未满70周岁的被保险人可在60天内申请投保本公司当时提供的终身寿险,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 附加 利益 | 意外残疾保障 | 任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残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 | 生命尊严 提前给付 | 任一被保险人确诊为严重疾病末期,且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 | 分红 | 公司每年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 | 红利领取 |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照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 投保示例: 31岁男性,27岁女性,20年交费,保额10万元 保费支出:年交保费4260元 保险利益: 身故保险金: 任一被保险人1年内疾病身故,领取14260元,保险责任终止; 任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1年后疾病身故,按照保额领取10万元"身故保险 金",保险责任终止。 同时身故特别金: 任一被保险人于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且依合同约定需给付全额身 故保险金,自其身故之日起30日内,若另一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保单生效 1年后因疾病身故且身故也发生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按照保额领取 10万元"同时身故特别保险金"。 保证可保权:任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保单生效1年后疾病身故,仍生存的未满70周岁的 被保险人可在60天内申请投保本公司当时提供的终身寿险,但保额不得超过 10万元。 意外残疾保险金 :任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残疾,领取1-10万元不 等的残疾保险金。 分红: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红利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