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1,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时的个人帐户价值高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我们按接受理赔申请时个人帐户价值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的差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二、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高度残疾鉴定书并接受理赔申请时的个人帐户价值高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我们按接受理赔申请时个人帐户价值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的差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三、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满期日的个人帐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将满期保险金的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当时在售的任一养老金给付产品。四、个人帐户价值给付若我们批准并支付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个人帐户价值。 1意外伤害指因遭受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意外事故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意外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