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财产损失(一)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2、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4、建筑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上述(一)、(二)两项的赔偿总和,以不超过其保险单中保险财产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2 租房费用补偿 由于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需临时租借房屋所发生的租借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累计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保险财产保险金额的10%。每天的租借费用赔偿限额为:每投保一份,每天赔偿限额100元;同时投保多份的,该费用每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300元。 3 入室盗窃、抢劫损失 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入室盗窃、入室抢劫而丢失,且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盗抢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保险财产保险金额的10%。 4 第三者的经济赔偿 (一)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依照我国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最高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保险财产保险金额的20%。定义: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家庭成员:是指法律上与被保险人存在亲属关系并长期居住在一起的成员。第三者: 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以外的人。 暂居人员:是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二)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