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简介
基金全称 |
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融通深证成份指数 |
基金代码 |
161612 |
最高认购费率 |
1.00%(前端) |
基金类型 |
股票指数型 |
投资风格 |
传统开放式基金 |
发行日期 |
2010年10月11日 |
成立日期 |
2010年11月15日 |
成立规模 |
18.488亿份 |
资产规模 |
10.30亿份(截止至:2013年03月31日) |
基金管理人 |
融通基金 |
基金托管人 |
工商银行 |
基金经理人 |
王建强、李勇 |
成立来分红 |
每份累计0.00元(0次) |
管理费率 |
1.00%(每年) |
托管费率 |
0.20%(每年) |
最高申购费率 |
1.20%(前端) |
最高赎回费率 |
0.50%(前端) |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方法进行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以实现对深证成份指数的有效跟踪。
投资理念
本基金选择具有良好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蓝筹特征的深证成份指数为股票组合的跟踪标的,力求通过指数化、分散化的投资方式,坚持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以获取中国股票市场长期增长带来的收益,从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回报。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与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于指数成份股与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以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上述品种之外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指数的投资策略,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力争实现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的投资目标。当成份股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本基金建仓时间为3个月,3个月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1、资产配置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资产配置策略,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现金和其它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再进一步以完全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确定组合中各股票的配置比例。本基金追求对股票的充分投资,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深证成份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股票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在巨额申购赎回发生、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情况下,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冲击成本因素和跟踪效果后,及时将股票配置比例调整至合理水平。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0.35%以内。2、股票组合构建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深证成份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但是当以下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实现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1)基金管理人预期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发生变化;(2)由于市场因素影响、法律法规限制等原因,本基金无法根据指数构建组合;(3)基金发生申购赎回、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等可能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待指数衍生金融产品推出以后,本基金可以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一步降低跟踪误差。3、股票组合调整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4)基金发生申购赎回、参与新股申购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效果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5)法律法规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股票停牌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根据指数建立组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分红政策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最少1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收益和风险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