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央银行,简称欧洲央行,成立于1998年6月1日,是为了适应欧元发行流通而设立的金融机构,同时也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产物。欧洲央行的英文名为European Central Bank,缩写为ECB,有时也被称为欧银,总部位于德国金融中心法兰克福,现任行长为特里谢。
位于法兰克福的欧洲中央银行总部的照片
欧共体建立开始,成员国就在货币政策的事务上开展合作,当时有关欧共体的条约,并没有将经济与货币联盟具体化,更无从进行授权,而央行行长委员会只是一个咨询性质的组织。
经济与货币联盟第一阶段在1990年正式启动后,需要就有关的货币政策进行协调和统一,央行行长委员会开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后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最后确立了欧洲中央银行的地位。欧洲货币局于1994年1月1日在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第二阶段开始时建立,其任务是在货币政策上进行协调,加强成员国中央银行间的合作和筹建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力仍由各成员国政府保留。1998年5月25日,欧元参加国政府一致同意并任命了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和副行长,标志着欧洲中央银行的建立向前迈出重大的一步。从1998年6月1日起,欧洲货币局最终完成其历史使命进入清算阶段,欧洲中央银行体系走到历史的前台。
组织结构
欧洲中央银行具有法人资格,可在各成员国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处理其动产和不动产,并参与有关的法律事务活动。欧洲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是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所有成员和参加欧元区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管理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实行简单多数。当表决时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管理委员会主席(由欧银行长担任)可投出决定的一票,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10次。
执行委员会由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副行长和其他四个成员组成。只有成员国公民可担任执行董事。这些人员必须是公认的在货币和银行事务中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由欧盟委员会咨询欧洲议会和欧洲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后提议,经成员国首脑会议一致通过加以任命。执行委员会的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制,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简单多数。
欧洲中央银行的资本为50亿欧元,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是惟一的认购和持有者。资本认购的数量依据各成员国的GDP和人口分别占欧盟的比例为基础来确定。各成员国缴纳资本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份额,欧元区的成员国都已全部认缴,英国、丹麦、瑞典、希腊则都只缴纳了其份额的5%。各成员国认购的份额5年调整一次,份额调整后的下一年生效。显然在组织结构上类似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欧盟成员国央行类似美联储中的12家联邦储备银行。两者都属二元的中央银行体制,地方级机构和中央两级分别行使权力,两级中央银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的任期最短为5年;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任期最短为8年,不得连任;只有在不能履行职责或严重读职时才可兔除其职务;欧洲法院对职务的任免争议有管辖权。
管理委员会是欧洲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欧元区的货币政策,并且就涉及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指导利率以及法定准备金等做出决策,同时确定其实施的行动指南。
管理委员会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欧洲中央银行执行委员会的6名成员,二是加入欧元区成员国的12名央行行长。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的任期最少不低于5年。每名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各拥有一票投票权,如果支持与反对双方的票数相等,则欧洲中央银行行长一票具有决定意义。管理委员会进行表决时至少应达到2/3的规定人数,如不满足这一最低要求时,可由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召集特别会议来做出决定。
利率决策会议
欧洲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但隔一次才讨论利率。
会后管理委员会的主席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解释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原由。管理委员会对于经济状况和价格发展态势的看法发布在《欧洲中央银行月报》上,这个月报以欧共体11种官方语言发表。
批评
欧洲中央银行主要面对两种批评,分别为自主性不足及目标不均衡。
* 自主性
部份批评者认为欧洲中央银行的自主性不足。欧洲中央银行是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联合筹备成立的,以避免受到政治的影响。虽然其成立的目的及权力均来自政治,但其决策权力却由欧洲中央银行自身掌握,不受各国的影响。
而那些不在欧元区内的欧盟国家的中央银行 (如丹麦中央银行及英格兰中央银行),亦受这些条文约束。
欧元符号的夜景
经济泡沫的成因。虽然这可以防止欧盟主要成员国如法国、德国及意大利出现经济不景气,然而却没有顾及其他成员国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日本及美国近年亦采用低利率政策。
参见
* 欧元
* 特里谢
* 美联储
外部链接
* 欧洲中央银行主页 (http://www.ecb.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