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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或身体。当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时,保险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在定期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根据保险合同有关条款,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在生存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某一约定时点。则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当人的身体用为保险标的时,它是以人的健康和生理能力、劳动能力等状态存在。在健康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损失,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这些保险责任不仅包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而且包括与保险人约定的生存期满等事件。 

  人身保险的给付条件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件,并由此导致死亡、伤残、疾病、丧失工作能力或保险期满、年老退休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相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其实际价值大小,因此保险金额确定不能用财产保险方法衡量,主要有“生命价值”确定方法和“人身保险设计”方法。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设计需要和交费能力。 

  (二)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个别险种除外,如医疗保险,可以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有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有经济上的损失,也不一定能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财产保险中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原则的问题。被保险人可同时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从若干保单同时获得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偿。 

  (三)保险利益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主要表现在:

  1.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具有量的规定性;而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保险利益也不能用货币估算。因此,人身保险没有金额上的限制。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四)具有长期性

  财产保险如火险等保险期间大多为1年,而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单,长则十几年、几十年或人的一生。 

  (五)具有储蓄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的一般较短,根据大数法则,在保期间内(有些情况例外,如保险期间内无法确定损失程度等),保险人向同一保单的所有投保人收取的纯保费等于保险人的赔付总额。因此,保险人无法将纯保费用于长期投资,财产保险不具有储蓄性。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性。一般而言,人寿保险期间较长,采取了不同于自然保费的均衡保费的交费方法,这使得在投保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对于投保人早期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的部分,保险人可以充分利用,并且使得投资收益。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单生效的一定时间后,就可以对其保单享有一定的储蓄利益,如保单贷款、领取退保金或其他选择。

  人寿保险具人储蓄性,但不是说明人寿保险完全等同于储蓄,它与银行储蓄相比,有着较大差别,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对象不同。储蓄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特殊条件的约束;而人寿保险的对象必须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经过核保可能会能一些人被拒保或有条件的承保。 

  2.二者的技术要求不同。人寿保险集合众多单位和个人面临的同质风险分摊少数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损失,需要复杂的精算技术;而储蓄则是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无需特殊的计算技术。 

  3.二者的受益期间不同。人寿保险在合同约定信口开合期间,无论何时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均可以得到约定的保险金;而储蓄只有累积了一定的期间,才能得到预期的利益,即储存的本金及利息。 

  4.二者的行为性质不同。人寿保险利用多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是一种互助行为;而储蓄所得就是本人储存的本金及利息,对每个储户都是如此,是一种自助行为。 

  5.二者的主要目的不同。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应付各种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给付保险金;而储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息收入。 
人身保险的分类方法

  人们需求的多样性及变动性,决定了人身保险险种的多样性。对于众多的人身保险险种,如何进行科学的归类,世界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原则和统一的标准。实际上人身保险险种的归类,在不同的场合,根据不同的要求,从各个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法.目前主要有下列几种分类方法: 

  (一)按保险责任分类

  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人寿即人的寿命,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在实务中,人们习惯把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重要的部分。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是指在人们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只需支付少量保费就可获得高保障,投保简便,无需体检,所以承保人次较多,如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等. 

  3.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等。 

  (二)按保险期间分类

  按照保险期间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保险期间1年以上的长期业务和保险期间1年以下(含1年)的短期业务。其中,人寿保险中大多数业务为长期业务,如终身保险、两年保险、年金保险等,其保险期间长达十几年、几十年,甚至终身,同时,这类保险储蓄性也较强;而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及人寿保险中的定期保险大多为短期业务,其保险期间为1年或几个月,同时,这类业务储蓄性较低,保单的现金价值较小。 

  (三)按承保方式分类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团体保险是指一张保单为某一单位的所有员工或其中的大多数员工(保监会规定至少75%以上的员工,且绝对人数不少于8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团体保险又可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个人保险是指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或为一个家庭提供保障的保险。 

  (四)按是否分红分类

  按是否分红分类,人寿保险可以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保守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人寿保险。这种保单最初仅限于相互保险公司签发,但现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也可采用。一般来说,在分红保险保费计算中,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及预定费用率的假设较为保守,均附加了较大的安全系数,因而保费相对较高,公司理应将其实际经济成果优于保守假设的盈余以红利的方式返还一部分给保单持有人。而在不分红保单中,所附安全系数较小,因为这种保单的成本结余,不能事后退还保单持有人,同时为业务竞争的需要,保费的计收必须反映提供保险的实际成本。因此,不分红保险的正常利润,仅以红利分配给股东或提存准备金。 

  除上述分类外,人身保险还可按设计类型分为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等。 
人身保险保费的计算

  人寿保险保费通常包括两部分:一是纯保费,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给付;二是附加保费,主要用于各项管理费用,佣金(个人业务)或手续费(团体业务)支出,其中包括应付精算统计及计算等方面偏差的安全费和预定利润。保费与保险费率不同,后者的每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前者是某一保险单所应交的总费,如费率为0.18%,1万元保险金额的保险单,应交18元保险费。保费与保险费率的关系为:保险费=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人寿险保费的计算,即人寿保险价格的确定,与其他工商业产品的定价相比,显得较为复杂。一般企业在决定其产品价格时,以各项已知的成本为根据,易于计算,消费者也容易理解,而人保险价格的确定,是基于地去经营的统计资料,依据大数法则,推算将来可能的各项成本,如被保险人群死亡率或生存率,保险资金运用的回报率及附加费用等,这些工作均涉及一些数理、精算方面的知识,比较专业,一般由公司的精算人员完成,因而有监管的必要的。《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拟订的保险费率必须报保险监管机关备案的制度,目的是限制保险公司利用其专业优势,制定不合理的保险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有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因此,表示被保险人群死亡率及生存率的表格,即寿险业经验生命表是人寿险保费计算的重要基础。1996年6月23日,我国保险监管机关颁布了第一回《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规定“从1997年4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开展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统一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计算人寿保险费率、责任准备金及退保金”,从此结束了我国境内保险公司长期以来使用日本国民死亡表和我国台湾地区居民生命表的历史。目前,美国人寿保险业,大多采用1980年监督官标准生命表,其他国家也均有自编的生命表作为人寿险保费的计算的基础。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人们生活的改善,死亡率也会下降,因此,生命表经过一段时间后,必须做适度修正。除预定死亡率或生存率外,人寿险大多为长期性合同,在未给付保险金之前,其累积的保险费必须做适当的运用,因此,人寿保险费的计算,理应考虑寿险资金运用预定回报率,即预定利率这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预定利率越高,人寿保险费率越低,而不成熟的市场往往有预定利率恶性竞争、相互攀高的趋向,有鉴于此,保监会目前规定人寿险年预定利率不得高于2.5%,对于将来实际的投资回报率与预定利率之间可能的差距,保险公司可以设计分红寿保险单,以保单红利方式分配给投保人共享。此外,保监会对确定人寿险附加保费的附回费用率上限分险种作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 

  人寿险保费的计算,简而言之,遵循“收支相等”的原则,即保险公司所收得纯保费的总额应与其给付保险金的总额相等,用公司表示为:|n·P=r·Z(P为纯保费,n为被保险人数,r为领取保险金人数,Z为保险金)。 

  我们用人寿保险最简单的1年期定期死亡保险为例,说明其纯保费的计算。假设100万10岁的男人购买保险金额10万元的1年期定期死亡保险,按中国生命表,年内有1966人死亡,要求计算每人应交的纯保险费P。为简化起见,我们不考虑预定利率,根据对等原则,

  P×1000000=1966×100000P=196.6(元) 

  由此可知,就发生保险事故的一群人而言,付出196.6元纯保费领取10万元保险金,而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其余人,虽然交了保险费,可是分文未领。这就是说,就全体而言,其收支是相等的,但就团体的每一个人来说,其收支并不相等。这是保险技术的基本原理。 

  在计算人寿险保费时,还应遵循四个原则:一是适当性原则。人寿险保费主要用于金给付和经营所需的各利费用,保费是否适当,除尽量节省经营费用的开支,提高资金支用回报率外,还应使预定的事故发生率(生命表)与实际情况相符。如果太低,将使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不足,导致经营困难。反之,如果过高,则加重投保的负担,使保险公司获得不当利益。二是公正性原则。每个投保人所交保费,应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彼此相当,公正无偏。这个原则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原因是保险标的很难有两个完全相同的,除非个别计算,但这样做,一方面不现实,另一方面又与保险大数法则相悖。所以,公正性原则,通常在大数法则的条件下,力求其完美。三是稳定性原则。人寿险保费制订实施后,应在相当时期内保持稳定,不以随便变动,以免投保的负担不确定。四是融通性原则。随着经济繁荣,医疗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实际事故发生率与预定的事故发生率之间的偏差会越来越大,理应经过一定时期后,根据实际统计资料,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符合适当性和公正性原则。融通性原则与稳定性原则实际上是一致的,即在短期内要注意保险费率的稳定,稳定一定时期后应有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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